6月5日,新乡市中院终审做出判决,判决雇主秦成学支付司机贾世斌工资3423元。本以为可以通过扣发司机工资来弥补车损的雇主以败诉告终。 经法院审理查明,2006年3月6日至2006年6月止,贾世斌受秦成学雇佣,为其驾驶重型货车从事货物运输。双方口头约定:贾世斌的月工资为1500元,且约定长途按每公里0.3元的标准、短途按每趟10元或15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。2006年五六月贾世斌应领工资3548元。2006年6月4日,该车送厂维修,花去维修费9220元。6月16日,秦成学做出决定,要求贾世斌承担20%的维修费,并扣除了贾世斌的3344元工资,将余款54元付给贾世斌。 法院认为,贾受雇于秦,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,秦应按约定支付报酬,至于秦要求贾承担损失,是另一个法律关系,秦也未提出反诉,不能合并审理,因此秦成学单方扣发贾世斌工资的行为不能支持。 |